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新要求新举措,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以及《江西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含职能部门,下同)及相关人员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学校法治工作轨道,依法维护师生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二)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各单位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本单位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单位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八条 法治与督办室是学校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学校信访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信访工作培训;
(二)加强信访工作宣传,畅通信访渠道;
(三)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五)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六)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学校党委和行政提供决策参考;
(七)指导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八)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承担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相关制度及人员信息在法治与督办室备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站在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及时稳定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师生思想,及时研判、处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不良舆论的扩散,确保不发生意识形态及舆论导向性错误;
(二)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规范管理行为,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信访风险预测评估和综合研判,广泛征求师生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三)积极搭建并畅通信访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引导师生依法依规逐级反映诉求;
(四)开展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登记、转办、函复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承接法治与督办室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学校组织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学校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学校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专项预算。保障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改善办公及接访场所的条件,严格落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关爱,为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学校及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涉访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联合接访,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搭建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法治与督办室集中受理上级交办及信访人通过学校信访渠道(各单位自设信访渠道及学校层面信访工作平台二级入口除外)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学校各单位职能划分在15日内向有关单位转送或者交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收到信访人直接向本单位提交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者除外。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第十八条 法治与督办室及各单位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学校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法治与督办室,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法治与督办室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受理、裁决或判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
(四)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请求的;
(五)信访事项经上一级主管单位复核后,信访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 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 其他扰乱学校秩序、妨害学校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学校工作、促进学校发展建设的,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受理、办理和反馈。
法治与督办室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疑难、复杂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法治与督办室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治与督办室集中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根据职权归属,按信访工作流程交办涉访单位。
涉访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逐一调查核实,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应包括反映事项逐一核查结果、信访诉求逐一处理建议和核查过程等要素。
法治与督办室根据涉访单位办理意见拟定信访处理意见书,完成答复后进行归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自行受理的信访事项,确需学校领导处理或批示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法治与督办室。
第二十八条 对紧急、重大信访事项或问题较突出的联名信、集体访等,各单位要急事急办、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并及时向法治与督办室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条 由法治与督办室接待、受理并向各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涉访单位应在信访交办单(或面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同时由涉访单位向法治与督办室报告延期理由。
相关信访渠道对回复时限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访工作中文字、音频、视频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要的信访事项报法治与督办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访积案化解、重大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应当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学校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五条 法治与督办室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法治与督办室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法治与督办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信访工作简报,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送。信访工作简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
(二)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部门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学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六)对法治与督办室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学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或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丢失、隐藏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
(七)打击报复信访人;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条 信访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学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由法治与督办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