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保证正常活动开展,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学校运行经费。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四条 严格限定各类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等运行经费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或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章 公务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南昌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八条 完善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接待范围。统筹安排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九条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用房,原则上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安排在校内宾馆、招待所,并由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第十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遵循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来访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四章 会议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会议活动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会议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控制会议活动数量和规模。
第十二条 不得召开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原则上不召开会议,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议应合并召开。会议应准备充分,安排紧凑,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简化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纪念会、茶话会、联谊会、庆祝会、表彰会等,各类表彰活动尽可能采取发文形式或结合工作会议进行。各类会议应坚持对口参加原则,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得出现陪会现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会议费用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十五条 会议活动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安排宴请及文艺演出等娱乐活动,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会场布置应简洁大方,不摆放香烟、水果、鲜花,工作会议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简易的纸质、布制、塑料文件袋。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和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不得扩大规模、提高规格或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未经批准和未列入全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一律不得举办,计划财务处不得安排经费。
第五章 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应严格管理,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调剂或腾退。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一律由原单位及时收回。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不得搞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六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在江西省出台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前,学校原则上不再申请新购公务用车,并逐步取消公务用车,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统一归口管理存量公务用车,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实行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二条 安排车辆应尽可能集中同线路人员一同外出,减少出车次数。尽量减少使用机动车,以节约燃油费、过路费等。
第七章 公务活动礼品往来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和赠送礼品,包括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须登记上缴。
第二十四条 外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酌情赠送礼品。对外赠送礼品应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富有地方特色和纪念意义。外事活动中所受礼品,超过规定价值的一律上缴。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应谢绝,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一律上缴。
第八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十六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坚持因事定人,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选择定点饭店或其它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自行用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二十八条 购买机票应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本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第九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九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提高能源、水、粮食及办公家具、设备、用品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条 节约用电、用水。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不应低于26℃,并注意关闭门窗。办公室无人或人员离开较长时间须关闭空调,提倡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日常办公尽量采用自然光,离开办公室应随手关灯。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或更换漏泄的用水设备。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在下班前或长时间不用时应关机或断开电源。严禁在办公室内私自使用取暖器、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文件外,提倡利用办公网络、电子邮箱、QQ等方式进行文件传输,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确需使用纸张时,多页公文一律双面打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倡双面使用纸张。能传阅的文件、资料尽量传阅,减少复印。打印机的油墨、墨粉用完后,能重新灌装的应再次灌装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根据卫生可口、营养健康、经济适量原则烹饪制作食品,加强就餐管理,倡导“光盘行动”,尽量减少剩余,对剩余食品合理回收处理。尽量少用餐巾纸、纸杯、一次性筷子、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多使用手绢、水杯、可重复使用的碗筷。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应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相对经济的通信方式,节约通信费用。
第三十五条 规范和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科学确定配备标准和更新年限,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第十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宣传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十八条 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宣传、团委、教务、学工等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中,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让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每年向学校报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专项督查要与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计处、后勤保障部、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已出台的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