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包括:来校学术交流、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来宾;出席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活动、会议的嘉宾;参加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检查、验收、评估等学术活动的嘉宾;合作单位的来访人员等。与学校无业务联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务实、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牵头负责校级公务接待工作,其他公务接待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口负责。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报两办备案。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单位,可由两办统筹协调。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接待单位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分管校领导或两办核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按照经费哪里开支,哪里审批的原则。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南昌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审批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学校承办部门及经办人等。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粘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一位校领导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席接待活动。
第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对象需安排住宿的,原则上在校内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在外接待住宿的,应安排在校外协议宾馆,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票据报销。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标准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
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得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公文包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在一周内如实填写《南昌大学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南昌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南昌大学公务接待清单》等。公务接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构,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接待场所,不得对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提高接待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述公务接待均指国内公务接待。境外人员来校公务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外事接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学院、附属医院、校有产业等学校独立法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两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