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用印审批程序,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中共南昌大学委员会印章、南昌大学印章、南昌大学钢印、校领导签名章、证件专用章、密封章、学历学位证明专用章、成绩证明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等校级印章以及校内单位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启用
第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由上级机关刻制下发。学校其他校级印章须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刻制手续,其中校领导签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授权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刻制并启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三条 学校仅刻制并启用独立建制的处级单位、省级以上(含省级)的科研平台、各教学单位团委的印章。各教学单位内设系(部、所、中心)、教研室、各类办公室,校内单位内设科室等均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章的,须填报印章刻制申请表后报两办审批,经报请相关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刻制并启用。
第四条 校内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流程。
(一)单位填写《南昌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除新成立单位外),并携带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送两办文秘科核签。省级以上(含省级)的科研平台提交的申请表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二)两办机要科对《南昌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开具印章刻制介绍信,并出具盖有学校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身份证。因印章损毁需申请更换的,还应出具盖有学校公章和旧印模的公章销毁证明。
(三)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凭介绍信及相关材料到南昌市公安局定点单位刻制印章。
(四)印章刻制完成后,先交由两办机要科保管,待学校发文启用后,方可交付使用(印章因损坏更换的不需重新启用)。未经启用的印章,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或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并挂靠学校的各行业管理类机构,如需刻制或更换印章,可按上述流程办理印章刻制手续,但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此类印章学校不予发文启用。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六条 学校授权两办负责校级印章的管理,校内单位印章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印章所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印章管理员离岗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印章不得在指定地点之外存放或使用。如因处理紧急事务需携印外出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管理员携章前往监印,用后立即带回。
第九条 印章回收。以下情形须将印章交由两办统一回收后,移交档案馆销毁。
(一)单位更名或撤销时,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印章送交两办机要科封存。
(二)各教学单位只保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印章,其它印章应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两办机要科封存。
(三)印章因损毁需更换的,应及时提出更换申请。新印章刻制完成后,旧印章交由两办机要科回收并开具印章回收证明。
第十条 印章挂失。各类印章应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安全。若遗失应立即向两办和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两办提交情况说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和《南昌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审核后按规定补办。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
(二)出国政审材料、介绍信、入党志愿书等。
第十二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
(二)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证明材料。
(三)经校领导批准的各类证件(毕业证、学位证、荣誉证、奖状、退休证、进修证、聘书、学历证明、休学证明等)。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五)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申请表、审核表(包括人事、教务、财务、科研申报表)等。
(六)以学校名义派发的请柬。
(七)校领导认可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钢印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作证,毕业证,肄业证,学位证,学生证,学历证明,进修证,辅修课证,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第十四条 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学历证明等。
(二)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文件、合同、协议书、信函等。
(三)其他需要校领导签名章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类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奖学金证书等。
(二)密封章用于各种文件袋保密性密封使用。
(三)学历学位证明专用章用于学生学历学位的证明使用。
(四)成绩证明专用章用于学生成绩证明使用。
(五)介绍信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印章使用。开具介绍信需凭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用印。
(六)其他专用章按照工作用途妥善使用。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印章仅用于联系工作使用。凡因违规使用印章引起法律责任或经济纠纷,由相关单位自主承担。
第五章 用印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凡需使用学校各类印章的单位及师生员工,须填写《南昌大学用印审批登记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两办统一印发的学校文件,经两办文秘科核准后用印。各单位提交用印的各类公文,涉及学校利益或重大事项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其它重要的公文、证书、报表和邀请函等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二)各类协议书、合同书须按照《南昌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审核手续,经两办审查后用印,用印件应随用印审批登记表存档。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职称(务)申报材料,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单,涉外材料,出国申请、登记、证明、审查材料,外籍人士有关材料等重要文本,须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用印。
(三)工作证,各类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生证,聘书,退休证,环评书、教师课题项目申报、结题、成果奖励等常规证书和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统一汇总制表(汇总表应随用印审批表存档),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用印。
(四)其他用印,经两办有关负责人或相关校领导审核后办理。
第十八条 用印证件、文件必须整洁规范,不得在空白的纸张、表格、证件和介绍信上用印。用印应做到端正清晰、不压正文、骑年压月。证明、合同等材料用印,除在标明处用印外,还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用印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各单位在提出用印申请时,单位负责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印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如因把关不严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用印实行登记制。印章管理员既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又要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用印时须严格审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用印依据。印章管理员对用印内容负有监督责任,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印章,应由学校审批并启用后方可使用。原则上其内设机构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章的,应由该法人单位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单位权限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细则报两办备案。在使用印章开展各类活动时,独立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两办负责解释。以往学校有关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