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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昌大学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时间:2014-12-29   访问量:

随着学校办学功能的多样化,对外交流及合作办学、科技及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逐步深化,学校公文处理数量和种类日趋增多,要求更为严格和规范。根据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及《南昌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公文处理与文件流转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校内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内设机构的行文

学校行政机构的成立、撤并与更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人事处直接向校内行文;学校各级党组织(机构)的成立、撤并与更名经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商人事处直接向校内行文;学校各类科研机构等的成立、撤并与更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人事处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产业管理处等直接向校内行文。以上机构的成立、撤并与更名行文,须经牵头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签。

二、关于教学工作的行文

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的教师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教师处分等校内行文,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商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办公室等,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直接向校内行文。

三、关于学生工作的行文

鉴于学生处分(含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的学生纪律处分、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学生考试舞弊处分等)均有其核查、认定、处罚的规范程序,且最终均由分管校领导审定,此两项公文的处理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制文号(“学”字号文件),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代表学校直接草拟、校核、打印,文件成稿并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送党委(校长)办公室盖章、分送、存档。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行文

(一)校内“党群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有关工作要求,在办理相关会签、审签或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向校内行文。

(二)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各相关单位下发的涉及全校性工作的文件,下发前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审签。

(三)为进一步精简文件种类,简化公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由具体职能部门提交并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校内下发文件,党委(校长)办公室可视不同情况指定具体职能部门直接在校内行文。此类行文由具体职能部门起草,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下发。

(四)校内其他单位的内部行文和单位间的工作联系行文,可参照《南昌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和本意见执行。

五、公文处理工作的督察

(一)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南昌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文,文件版头格式限为“南昌大学XX(部门、单位全称)”,字体字号为43宋体,所制文件版头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备案,所制公文均须抄报有关校领导,同时抄送党委(校长)办公室。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及《南昌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校内公文处理工作,指定专人对各部门、各单位抄送的纸质文件、通过办公网发布的电子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规范进行督察,对违反规定或不符合规范程序的行文给予纠正。对指出的问题和错误,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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