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昌大学办公电话费用定额包干实施细则 (修订稿)

作者: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时间:2014-12-23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及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办公电话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师生服务,进一步加强管理、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前湖校区、青山湖校区和东湖校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保障教学、科研、实验、党务行政等正常办公需求。

第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核定的办公电话费用定额划拨经费。各单位(部门)实行办公电话费用总额包干,节支部分充入各单位(部门)公务费,超支部分各单位(部门)自行核销。

第五条 独立学院、附属单位等经费包干或独立核算单位(部门),以及校有产业等经营服务单位(部门)、商业经营网点和各单位(部门)带有经营性质的活动中心等自行承担办公电话费用,学校不配备办公电话经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会同党务政务督察组负责检查、监督、评价各单位(部门)办公电话费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对外结算并支付办公电话费用。

第八条 学校承担学生楼栋值班电话费和保卫部门、校医院、水电中心等保障性工作部门值班电话费。值班电话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每门电话按照规定的额度包干使用,超支费用由具体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办公电话费用额度

第九条 学生宿舍值班电话按每栋学生公寓安装一门计算,每门每年定额600元。

第十条 保卫部门、校医院、水电中心等保障性工作部门值班电话原则上按每个校区安装两门计算,每门每年定额600元。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业务单位、直属单位、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教学单位等办公电话费用按以下额度下达。

1、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业务单位、直属单位等党务行政人员按处级(不含调研员)每人每年1200元、科级(不含主任科员)每人每年72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年480元划拨办公电话费用;

2、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按每机构每年1200元限额报销办公电话费用,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机构不重复计算。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核销科研机构办公电话费用。

3、教学单位党务行政人员按处级(不含调研员)每人每1200元、科级(不含主任科员)每人每年72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年480元、辅导员每人每年720元划拨办公电话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办公电话费用额度均按实际在编在岗人数计算。每年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各单位(部门)办公电话费用额度。

第十三条 学校临时性、阶段性的活动和会议,需安装办公电话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后交电信部门安装开通,并明确办公电话费用支付单位(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聘任的外籍教师按每人每年1200元限额报销通讯费用(含电话费及网络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核销外籍教师的通讯费用。

第五章 办公电话费用划拨方法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部门)设立办公电话费用结算专用帐户,对各单位(部门)办公电话费用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月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人员情况核定各单位(部门)全年办公电话费用,并将经费划拨至各单位(部门)办公电话费用结算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电话号码资源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分配。各单位(部门)新装办公电话须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11日起执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南昌大学通讯经费定额包干实施细则(试行)》(昌大校发[200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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