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时间:2014-12-18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决策的民主科学和议事的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以及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党政会议指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学校专题会议。

第三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校党委、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四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以及校内各级学术组织的作用,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应由校学术委员会等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等,在决策之前提交校内相关学术组织审议,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向、规模、定位、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及重大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审计工作报告,校党政、纪委工作报告,重大对外投资、合作办学项目的立项等;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工作;

(四)重大人才引进政策、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研究决定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干部任免、推荐、调动、教育、考核、奖惩和监督事项,合资或股份制企业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提名及推荐;

(六)学校未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200万元以上资金的借贷和使用,以及相应的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物资和设备采购、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借贷与使用;

(七)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的举办以及100万元以上受赠经费或折合价值100万元以上受赠物资的使用;

(八)校内组织机构和校级非常设机构、学术组织的设置、调整、撤销、人员编制配备。学校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调整,年度组团出国(境)和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审批,拟由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确认学校专题会议对党务工作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决定;

(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且涉及“三重一大”范围,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会议参会成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外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讨论事项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七)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应召开专题会议做好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评估(含风险评估)等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在班子相关成员中就方案进行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学校重要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的拟订;

(三)根据校党委会对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四)校长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重要工作报告事项,以及拟提交党委会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校属单位和部门的行政工作汇报,确认学校专题会议对行政工作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决定;

(六)教职员工及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的聘任、解聘,正高职称、博士学位以上人员的调入及调出;

(七)学校未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200万元(不含)以下、20万元以上单项经费的使用,相应的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物资和设备、车辆采购等项目的立项,以及财务管理、经费筹措、教育收费、审计监督和资产、产业、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管理、开发、使用与处置的方案;

(八)学校100万元(不含)以下受赠经费或折合价值100万元(不含)以下受赠物资的使用;

(九)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调整,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的审定;

(十)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以及涉及“三重一大”范围且应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一)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重要事项以及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后提交会议研究。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

(三)会议参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校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通知教代会代表或其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参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行议决制并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四章 专题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专题会议是学校领导根据分工和授权,专题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党务、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提请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讨论建议方案,形成倾向性意见;

(三)对职能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四)学校有年度预算安排的20万元以上单项经费的使用,及相应的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物资和设备采购等项目的立项等;

(五)协调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召开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专题会议由议题所涉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校领导出席,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涉及学校工作全局问题的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校长或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召集。

第十一条 学校专题会议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通报并确认,其会议决议不得与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相冲突。

第十二条 学校专题会议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做出明确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会议准时召开。参会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通知党办、校办主任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无故缺席、迟到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定期通报。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一般不处理其他事务,不接待来访者。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议题时进会场,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五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或涉及其他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有关与会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要贯彻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漏会议议决情况;会议决议和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分别由相关校领导或党办、校办主任在会后签批确认,未经同意不提供查阅。会议分发的涉密材料,会后及时收回。其他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议在形成决定和决议时,应明确议题事项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周内将落实情况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如遇新情况导致会议决定或决议无法执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也可按规定进行调整或复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和决议以纪要形式印发,也可由党办、校办开具“抄告单”,按程序审签后送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定事项,需以校党政名义发文的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拟文,经党办、校办、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由相关部门在校内发文的,应严格按公文处理规范发文。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党群系统干部任免以党委名义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干部任免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督促检查。

(一)校党委负责对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

(二)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的办理和进展情况由党办、校办会同校督查部门督办,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同时在每学期开学初的党政会议上通报。

(三)纪检监察部门、党务政务督察组依据职责对校领导班子决策,以及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师生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决策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章 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务工作。

(一)会务工作由党办、校办负责,包括收集汇总议题、拟发会议通知、协调会议进程等。

(二)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或其他校领导提出,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议题审批制度要求提出,但须经校领导审核同意,提前3个工作日送党办、校办汇总。

(三)会议议题分别经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并相互磋商后安排上会研究。凡涉及资金使用问题的议题,申报部门必须预先请计财处负责人在议题申报单上提出明确意见。

(四)会议有关材料由党办、校办在会议召开日前2天送参会成员。提出议题单位应向党办、校办提供规范的书面及电子版上会材料。

(五)党办、校办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归档备查,整理、拟写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校长审签后印发。干部议题由组织部记录存档备查,并将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题会议会务工作。

(一)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单位)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安排上会研究。

(二)职能部门(单位)提出的专题会议由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承办;涉及学校工作全局的议题由党办或校办提出并负责承办。

(三)承办单位负责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场地设备及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和会签等。党办、校办负责学校专题会议的协调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提交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大学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昌大字[2011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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